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。准确理解"虚开"的认定标准,对于辩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。
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,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、为自己虚开、让他人为自己虚开、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。
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"虚开"的认定经历了从形式判断到实质判断的演变。早期的司法实践主要关注发票开具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,而近年来的判例更加注重考察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。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明确,对于有真实交易背景、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,不应认定为虚开犯罪。这一司法政策的变化,体现了罪刑法定和刑法谦抑性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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